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接待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政机构、教学单位、直属机构和单位、群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对象限于来学校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内宾客。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根据接待对象的层级和公务活动的内容,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对等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上级领导来校,一般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兄弟院校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宾客,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的校领导负责接待;来我校与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联系工作或各单位(部门)邀请的客人,由有关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分管校领导出席。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来访单位应当提供单位公函,学院邀请的公务接待,要提供邀请函,函件中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与审批。接待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填报公务接待申请表,走审批流程。
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及所属部门、接待方式、接待事由、公函或邀请函、宾客姓名及人数、是否协助安排用餐及住宿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或者校内紫云雅苑(专家公寓)安排。用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果篮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第十三条 来访客人应按照标准自行用餐。来访客人在白期间,原则上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6至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工作餐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学校员工食堂(丁香阁),员工食堂(丁香阁)因特殊原因无法供餐时,可在校外安排用餐。用餐方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数5人以下的,可视情安排桌餐。工作餐应当以吉林地方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饮用酒水。工作餐费标准可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饮食习惯等情况确定,但每人不得超过120元。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等原则。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采用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来访者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一事一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要包括财务票据、来访者所在单位来函或公务邀请函、接待清单。来访者所在单位来函或公务邀请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填写接待清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报销接待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处要会同学校办公室,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接待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应由个人承担违规接待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