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教育部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原则。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自身实际,保证决策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办学规模、校园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七)学校党政和全校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八)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九)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的审定;
(十)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职级晋升、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事项;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的处置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学校资产清查与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投资、融资、资产处置、资产收购、科研成果转化和重大合同的签订;
(十六)校园建设规划布局和调整;
(十七)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八)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院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教学单位、群团组织、直属机构与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奖惩;
(二)各级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后备干部等人选的推荐;
(三)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融资项目;
(三)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四)重要资产采购(包括建设工程及其有关货物、仪器设备、成品软件、图书资料、教材、后勤保障物资、药品等资产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及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省及国家重大培训等年度计划项目;
(五)学校“345”强校行动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
(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推进学校发展工作中,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调整、变更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具体包括:单项工程类项目涉及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货物、服务类项目涉及金额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
(二)预算调整或追加预算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不含20万元)的资金使用;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资金的分配使用及调整;
(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党委常委会。
第九条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事项,应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根据《白城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应由学术委员会、学士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议题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阅并充分沟通后,签署《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签单》(见附件1),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应由法规与督查处、审计处出具《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审核法律、审计意见会签单》(见附件2),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第十三条 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纪委书记享有一票否决权。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其中应含纪委书记)同意形成决定。对于有争议的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其中应含纪委书记)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执行单位(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执行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直接指定,负责具体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学校纪委对“三重一大”事项应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出具《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认定单》(见附件3)。
法规与督查处负责对学校党委下达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督办任务进行立项、管理和督办,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督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签单
2.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审核法律、审计意见会签单
3.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认定
单
附件1:
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会签单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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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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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签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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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业务领导签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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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签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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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人员签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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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审核
法律、审计意见会签单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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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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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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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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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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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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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白城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
监督情况认定单
单位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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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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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职能监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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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职能监督认定 |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纪委监督情况 |
事前监督:有无审核备案材料 |
有( ) 无( ) |
事中监督:有无参加现场监督 |
有( ) 无( ) |
事后监督:有无进行跟踪督导 |
有( ) 无( ) |
学校纪委监督意见 |
审核人意见: 年 月 日 |
纪委(副)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学校纪委和业务部门分别存档。